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16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 279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年一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7 06:01:05重新编辑
深圳公明镇蒋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下村恒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将石村将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蒋石大围沙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李松蓈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楼村狮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恒泰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下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元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上村美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宏茂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合水口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道街办合水口下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马山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西田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公明镇长圳村长兴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黄峰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田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台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塘头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山城早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石头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塘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官田村横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镇金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石岩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织金县工商局城关分局三举措全力抓好火车站周边市场监管工作
  2. 织金县工商局平远分局成功取缔一黑网吧
  3.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中秋节前食品市场检查
  4. 中共清镇市委党校公告000800
  5. 修文县全民共享全民共管解决农村新建房屋空置率104507
  6. 新春慰问暖童心殷切祝福见真情——市委副书记陶平生到贵阳市儿童福利院看望慰问儿童110012
  7. 我县村级司法服务站建设工作全面启动
  8. 贵阳市公安交管局开展新春走访慰问暖警关爱活动145250
  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7:55
  10. 贵州省2010年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学员身体条件复检合格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
  11. 南明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刘桂均调研后巢乡云关乡安全生产及农村五治工作093326
  12. 徐进赴贵阳经开区规上企业宣讲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并调研091742
  13. 统筹资源整合力量推进农村青壮年技能培训——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韩先平
  14. 产业铺就致富路建设美丽新家园092206
  15. 贵阳生产力促进中心2020年第八届人博会拟引进高层次人才公示094000
  16. 关于2015年贵州省高教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
  17.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六届人才博览会拟引进人员公示195958
  18. 上坪寨乡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
  19. 山区群众的贴心人
  20. 县司法局深入帮扶乡镇熊家场镇开展计生三结合帮扶活动
  21. 三塘镇――六措并举切实抓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2. 织金县人社局举办新型农民培训班
  23. 县安监局召开作风建设推进会
  24. 贵阳市2017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拟遴选人员公示(第三批)193559
  25. 2014年3月27日顾先林副厅长率就业组有关同志接受贵州人民广播电视台阳光946栏目在线访谈
  26. 息烽县2015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成绩排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及资格复222241
  27. 贵阳市市级窗口单位公开述职公开承诺及民主评议工作公告221230
  28. 织金县人口计生局召开中国梦贵州梦我的梦宣讲动员大会
  29. 黔西南人社动态(1)
  30. 息烽县招聘入乡镇宣传到身边
  31. 贵阳贵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提出091945
  32. 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二〇二二年度首批项目集中开工仪式举行090039
  33. 黔南州坚持问题导向三措施探索提高技能培训的有效性
  34. 县公路管理段多措并举加大部门治超监管力度
  35. 中共乌当区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举行174856
  36. 就业扶贫小车间托起增收脱贫大希望
  37. 县移民局到联系企业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
  38. 市畜牧水产局领导到大平乡开展四帮四促工作
  39. 白泥乡小手牵大手违规酒席不再有
  40. 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仲裁案件调解成功率
  41. 清镇市物流新城管委会网络故障公告210449
  42. 织金县人社局举办新型农民培训班
  43. 双堰街道开展自我督查抓建小康工作
  44. 织金县司法局深入学校开展新生入学法制教育
  45. 省人社厅认真组织厅党组中心组第三次集中学习
  46. 王鸣明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并开展巡林巡查工作085321
  47. 三塘镇五查五看五解决五提高强化干部作风转变
  48. 鸡场乡多措并举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49. 省级科技特派员王家伦研究员到织指导茶企越冬
  50. 织金县财政局多措并举预防治理滥办酒席
  51. 交警大队特(巡)警大队文腾派出所驻山禾源小区联合执勤室正式启动
  52. 强化抽检监测确保产品质量
  53. 息烽县关于2014年招聘贵州山区希望工程基金关于——希望童园计划项目幼教志愿002626
  54. 织金县工商局化起分局开展流通领域服装质量专项整治
  55. 县城乡规划监察大队把五关筑五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6. 云岩区2013年教育系统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拟任职资格公示234415
  57. 贵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210126
  58. 从江县退伍军人创办农业开发培训基地
  59. 筑教办发〔2018〕130号贵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期232417
  6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办理
  61. 胡忠雄发挥智慧交通优势巩固交通治堵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更高满意度085635
  62. 贵阳市以林长制促林长治155707
  63. 抗凝冻保平安贵阳贵安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在行动134449
  64. 关于花溪区田园北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162746
  65. 一封手写的感谢信——黔西县人社局热心为民办事获农民工点赞
  66. 2014年全省职称工作会议在筑召开
  67. 化起镇启动化龙过境公路白改黑工程
  68. 三甲街道靛塘村通村公路全面完工
  69. 织金县加强宣传报道积极构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70. 纳雍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图文
  71. 织金县信访局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72. 县道路运输局调整县内两班线车发车站场
  73. 赤水市28名干部赴上海市参加就业扶贫能力提升培训
  74. 贵阳市2018年旅游厕所建设计划公示202451
  75.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明区委书记黄成虹到区商务局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090115
  76.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邀请招标采购贵阳市组团赴以色列意大利015843
  77. 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全水溶性高浓度磷复肥填平补齐配套工程项目环境影响174157
  7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32:15
  79. 县委组织部一行到马场乡调研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工作
  80. 云岩区召开常务会调度全区政府系统作风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及相关政务服务工作103533
  81. 乡村振兴贵州道真技能人才助力乡村振兴
  82. 贵州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职业能力提升培训(第二批次)合格人员名单公示
  83. 观山湖区委副书记区长秦永康带队检查全区重要点位安全生产工作091016
  84. 毕节市人社局把法律法规送到极贫乡村
  85. 贵阳明日将开通三条公交线路085926
  86. 省厅政策法规处到普定县调研就业扶贫工作
  87. 茶店乡在开展十破十立活动中谋求思路创新
  88. 珠藏镇成功劝止40余户农户滥办酒席数百农户主动放弃操办
  89. 织金县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市民趣味体验消防大演练
  90.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老有所养行动计划的意见公告170547
  91. 织金县民政局抓实救急难救助工作
  92. 市纪委专项检查组到三塘镇督查一事一议工作
  93.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3051
  94. 贵阳国家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公告193626
  95. 平塘县社保局推行综合柜员制最多跑一次真正落到实处
  96. 就业政策40让创业变引擎(民生三问)
  97. 清镇市2022年组织工作会议召开082434
  98. 黔西南州人社局四举措大力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99. 二〇二二数博会将改为线上举办073000
  100. 织金化起吹响进军小康的号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