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区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二、政策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三、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网上提交资料,审查资料;
3、现场勘查;
4、决定审批意见;
5、制发批复文件(批准或不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申请书;
3、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明材料。如果举办者为自然人,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果举办者为法人,需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拟申请登记的民非单位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的,还需提供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7、党建情况说明;
8、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会议纪要、负责人备案表、办事机构备案表、银行账号备案表、印章备案表、章程核准表、章程、税务登记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615366
投诉电话360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