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护理费上调
11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上调。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伤残职工只能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伤残人员护理费其中的一种。
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及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