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法院4天执结一起标的59万余元的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臧红梅) 5月15日,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被执行人慑于“猎赖利剑”行动的威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便到执行局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标的为596160元。此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4天。
2016年,国家因治理草海之需对草海社区七组承包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经村委会班子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该组的征收补偿款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人口进行分配。祖某芬、祖某群、祖某珍、祖某花、祖某秀、祖某兰、祖某琴等7人系兄弟姐妹,7人及其父母、祖母等10人共享受40亩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助费合计1110160元。涉案征收土地在被征收前系祖某琴及第三人祖某军在管理使用。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后,该笔补偿款被祖某军领取并代管。
承包地被征收时,祖某芬、祖某群、祖某珍、祖某花、祖某秀、祖某兰等6姐妹均已出嫁。6姐妹称她们多次找其弟祖某琴索要分配款,祖某琴均拒绝分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祖某琴返还祖某芬等6原告的承包地征收土地补偿款666069元(每人111016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祖某琴及第三人祖某军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认定的有效证据,判决上诉人祖某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祖某芬、祖某群、祖某珍、祖某花、祖某秀、祖某兰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96160元(每人99360元)。
判决生效后,祖某军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2018年5月11日,祖某芬等6人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15日,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释明法理,讲明全市法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猎赖利剑”行动的决心和力度,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依法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运用相关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被执行人听了法官的释法说明后,慑于“猎赖利剑”行动的威力,于当日履行了义务。
据了解,自4月27日 “猎赖利剑”行动开展以来,县人民法院持续发力,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加大对“老赖”的打击、惩戒和曝光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形成强大震慑,促使许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