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行政审批局关于梵华193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自贡梵华汇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梵华193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梵华1939项目位于自流井区自流井区檀木林街以西、体育场路以南、五星街以东旧城片区 A3-31 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4°46′24.09″,北纬29°21′30.91″,属建设类新建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76公顷,总建筑面积184082.28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为 112714.47m2 ( 住宅建筑面积为 40429.18m2 , 商业建筑面积为47856.86m2,办公楼建筑面积为 23880.26m2,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203.58m2,业委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 32.45m2,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300.26m2,门卫用房建筑面积 11.88m2),半计容面积 16570.06m2,不计容面积 54797.75m2(过街通道建筑面积 253.38m2,地下车库建筑面积 53008.90m2,架空层建筑面积1333.11m2,地下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02.36m2),建筑密度39.98%,绿地率15.02%,容积率为3.22。新建商业、住宅、办公楼、配套用房、地下车库等,并配套景观绿地、道路、给水、排水等工程。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7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贡梵华汇置业有限公司自筹。本项目开挖土石方总量34.05万立方米(自然方),总填方0.54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0.28万立方米),借方0.28万立方米,弃方33.79万立方米。本项目已于2020年4月开工,计划于2022年03月完工,计划工期为24个月。 二、项目工程区属长江流域沱江水系、低丘剥蚀地貌,地质构造位置为自流井中斜南翼,地貌类型为四川盆地低山丘陵河谷,工程区原始地面高程345~330米,最大高差15米。场地内未见全新活动断裂构造通过,区域稳定性良好。工程区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17.8℃,多年平均降雨量1007毫米,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多集中在5-9月份。
三、《梵华1939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达到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编制要求,可作为本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如水土保持方案有较大变更或改变后续设计,应及时报自流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概算总投资196.79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有水土保持投资 93.29 万元,水土保持新增投资 103.5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为 62.57 万元,监测措施 10.80 万元,施工临时工程为 4.80 万元,独立费用为 14.86 万元,基本预备费为 5.58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 4.88 万元)。请按规定及时向自流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经预测,本工程施工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面积3.76公顷,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1043.70吨,其中施工期 1032.30t,自然恢复期 11.40t,新增水土流失量 1017.72t,均产生于施工期。
六、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为初设阶段。方案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完工的当年,即2022年。本工程属建设类项目,项目区不属于四川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流井区现状及本工程特点,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 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 1.0、渣土防护率达到 92%、表土保护率达到 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 97%、林草覆盖率达到 15%。
七、基本同意报告书水土流失防止目标和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建构筑物区、道路硬化区、景观绿化区3个防治分区,其中建构筑物区1.50公顷、道路硬化区1.69公顷、景观绿化区0.57公顷。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工程建设单位自贡梵华汇置业有限公司。
八、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请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定期向自流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九、请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严格按报告书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严格按报告书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十、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 号)组织自主验收,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请将公示结果及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时向我局及自流井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建设单位、第三方编制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自贡市自流井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