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张红利) :
我局查处蔡秋爱投诉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其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
经查,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向蔡秋爱收取1200元,并于2019年2月20日退还蔡秋爱本人。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但你单位未按要求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和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蔡秋爱财物12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合计: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特告知你单位,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辨;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7-24538437、24538440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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