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检察机关首次批捕国土资源犯罪嫌疑人
5月12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成,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生、劳×秋。
200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劳×秋、曾×生找到时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村委会主任、股份合作社理事长的犯罪嫌疑人钟×成,要求租用劳村村股份合作社位于劳村和北滘镇水口村交界的一块土地建造厂房。该地块为劳村村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总面积33216.40平方米,全部为农用地。钟×成同意了此事,于同年10月18日收取10万元订金后以股份合作社的名义与劳、曾签订了《土地承包意向书》。之后,犯罪嫌疑人劳×秋、曾×生在没有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就在该地块上实施了建设行为。期间,我局乐从管理所执法监察人员多次前往制止,但劳、曾二人都不予理会。
2007年7月24日、9月4日,我局分别向乐从镇劳村村股份社、曾×生、劳×秋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上述当事人依然不予理会。2007年12月3日,钟×成在明知劳×秋、曾×生二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成厂房的情况下,仍以股份合作社的名义与劳、曾二人签订了期限为20年的《租用土地协议》。
2007年12月1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劳村村股份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2008年5月13日,对劳×秋、曾×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由于劳村股份合作社及其负责人钟×成的土地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我局遂于2008年4月17日将该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侦办。
这是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破坏土地资源案作出批捕决定,对我区违法用地当事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对奋斗在一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也是极大的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