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安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根据《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发[2006]7号),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收费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遵循“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和暂住人口均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镇城市建设管理办是我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居民每月每户12元; (二)出租屋按实际居住人数收取:5人以内(含5人)每月每户12元,5~10人(含10人)每月每户17元,10人以上每月每户2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工厂企业等,根据实际产生量按180元吨计收; (四)餐饮服务的商业经营户按营业场地面积收取:20平方米以下(含平方米)的每月每户40元,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1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8元; (五)其他商业经营户按营业场地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4元。 (六)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其现居住地征收。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具体办法: (一)征收办法: 1、居民住户部分:均安居委会以及新华、三华、沙头、天湖等居委会范围内的住户随水费征收;仓门、天连、南沙、太平、沙浦、南浦、星槎、鹤峰等居(村)结合本居(村)实际情况组织收费。 2、出租屋部分:鉴于大部分居(村)于第一季度已向暂住人员收取了全年的卫生清洁费,该部分居(村)范围内的出租屋的垃圾处理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未向暂住人员征收卫生清洁费的居(村),协助城市建设管理办与出租屋签订收费协议实施征收。 3、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商铺部分:各居(村)协助城市建设管理办核定收费对象的征收金额和签订收费协议后的实施征收。 4、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和福利院,由各居(村)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资料后实施免征。 5、均安镇自来水公司是我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收单位。 (二)收费管理办法: 1、将各居(村)作为垃圾产生单位,按垃圾实际产生量上缴收费基数,各居(村)的收费基数为:当年垃圾量×180元/吨×0.85,超过基数部分全额下拨各居(村)作为环卫清洁保洁的补充资金。基数部分视实际垃圾处理、压缩、运输的费用再行下拨(原则上不小于20%)。 2、各居(村)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餐饮业、商铺、住户、出租屋的征收标准在不高于收费文件的征收标准的基础下结合本居(村)实际进行核定,并协助镇城市建设管理办开展征收工作。 3、各居(村)的收费达不到收费基数的需由各村(居)补齐。 4、对不同意收费办法、拒不开展征收工作的居(村),按环卫队接纳的实际垃圾量按同期每吨垃圾的收集、压缩、运输、处理等总费用计收(约150元/吨)。 5、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垃圾收集、压缩、运输、处理等环节,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解决。 三、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的环卫工作要求: (一)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各居(村)原有的卫生清洁费等相关收费。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各居(村)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等工作。垃圾搬运、压缩、处理由镇环卫队负责。 (三)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环境,各居(村)不得设置垃圾堆填点和焚烧垃圾。 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各居(村)的垃圾收集、搬运费用由镇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