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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就业科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06日发表  

 

           主动公开 

 

 

 

 

 


三人社发〔2018〕3

 

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培训就业科反映,联系电话:0757-87717398。

 

 

     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9

 

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核发办学许可证或与我局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提高培训对象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由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

第三条 我局指导培训机构开展业务,并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与制度

  第四条 招生管理

(一)培训计划申报。培训机构须每半年向我局申报培训计划,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计划如有变动的,需及时报备变更内容。

(二)培训招生广告管理。培训机构如需发布招生广告的,须向我局报送《佛山市三水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见***1)进行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对外发布。凡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强拉生源、“有偿”招生、超办学范围招生等情况,均属于违规行为。

(三)培训对象资格审核。根据省、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文件规定,培训机构要对报名参加培训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要求录入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系统。凡不符合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对象的学员,均不能录入系统申请补贴。   

  第五条 办班管理

(一)开班申请。

1.与我局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按我局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开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招生时须告知学员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内容,并组织学员签收《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晋升培训政策告知书》,与开班资料一并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报我局,经审核后方可开班。在实施培训过程中若需要调整教学计划的,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2.未与我局签订培训协议的区内培训机构,培训开班应按照最新版本的《佛山市三水区培训、鉴定及补贴申报办事指南》执行。

(二)办班规模。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及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每期培训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工种变更。培训机构可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或自身培训工作开展的情况,在每年上半年向我局提出办学工种变更的申请。获批变更的工种可在一年后参与单项考核评估。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学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实训管理、档案管理、生产安全、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按档案规范制成相关台账备查。

(二)培训工种、课程和教材。培训机构应将其所设工种、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一并报送我局备案。教材必须要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须特别注明并向我局报备。

(三)课堂教学和实训实操。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职业标准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减少课时和实训实操时间。

(四)考核考试。每期培训结束前,必须要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并将考试考核试卷和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并归档备查。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对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学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收费和申领培训补贴情况,以及培训后的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定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用工单位的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做好学员入学信息登记(详见***2),并完整记录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实训实操技能水平、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将每个学员的基本情况记录在案。

(三)建立学员考勤登记制度。对学员参加培训上课和实训实操进行考勤登记,每次上课都要求学员签到,记录学员每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定期对每期学员的出勤、学习等情况进行拍照和视频记录。

第八条 考试考核管理

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申报,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鉴定考试工作。未经我局同意办班申请的,不得组织学员鉴定报考。

日常鉴定工种考核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组织;本区无法组织考核鉴定的,由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上一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技师、高级技师、全国(省)统考以及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等鉴定维持原有鉴定考核办法。

  第九条 补贴资金管理

  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协议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按规定申报,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培训补贴,同时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培训补贴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的单据、凭证按规定保管。

  第十条 档案管理

  加强培训资料和培训学员档案管理,每期培训鉴定结束后,以班为单位收集、整理培训资料和培训人员的相关资料归档,做好***服务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训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鉴定获证情况等。

  (二)教学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安排、学时安排、任课教师、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师教案等。

  (三)学员学习情况:包括考勤登记、作业完成结论、作品完成结论、学习评语结论、理论课和实训实操课考试考核成绩等。

  (四)开学、结业相关资料:包括学员入学登记表、经我局批准的培训计划、办班批复、报考资料、其他根据有关要求报送的材料、图片、视频及相关资料等。

(五)补贴资金台账管理(适用于协议培训机构):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或居住证、户口本)复印件、学员花名册、学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贫困户帮扶记录卡(或低保户凭证复印件,仅贫困家庭学员提供)。

(六)学员就业创业情况:包括学员参加培训后的上岗就业的单位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成功创业的地点及营业执照等。

第十一条 协议培训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训协议。我局根据培训机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区内紧缺工种、上级下达任务等情况,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和明确培训内容。若协议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协议内容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立即终止当年度培训协议,并停签下一年度培训协议。

(二)学员培训协议。在每期培训班培训之前,培训机构须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具体格式可参考《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见***3)。培训机构必须要严格按协议办班,不得随意变更或虚假培训。

(三)没有与市人社局或我局签订培训协议的外市或本市跨区培训机构在我区范围内以定向宣传发动、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开展技能培训的均属违规行为,由我局组织培训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联合查处。

(四)协议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签订培训协议:

  1.签订协议后半年内未按照协议开展培训的(已提前完成培训任务的除外),或同一类协议培训工种的补贴申请形式同时存在机构和个人申请的情况;

  2.未按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4.未经我局许可将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5.未经我局许可,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的;

  6.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有经查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育事故和其他重大事件的;

8.经查属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监督

  (一)指导和督导。我局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学员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指标。并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培训办学资格。

  (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我局每年至少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同时根据已获批的培训计划,对培训机构开展随机抽查。

(三)定期上报信息。培训机构需配合我局报送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实施年度考核

我局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分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均分为 A(90分及以上)、 B(70-89分)、 C(60-69分)、 D(60分以下)四个等级。经培训机构自评和考核组评分后,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

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的结果作为我局每年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年审制度

我局对培训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到期前30个自然日之前将年审材料报我局。对既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办学许可有效期延续,又不办理终止办学手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示经批准开展培训的工种名称、培训内容、课时、收费标准、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属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D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C:fakepath***1:佛山市三水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备案表.docx

2.C:fakepath***2:佛山市三水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doc

3.C:fakepath***3: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doc

4.C:fakepath***4: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项考核评估表.doc

      5.C:fakepath***5: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综合考核评估表.xlsx

 

  

 

 

 

 

 

 

 

 

 

 

 

 

 

 

 

 

 

 

 

 

 

 

 

 

 

 

 

 

 

 

 

 

 

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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