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件已失效)
南府〔2010〕160号 |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件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我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开展近3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府办《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261号)精神,为推进我区旧村改造,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村改造的定义
旧村改造是指对我区范围内“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进行整体连片改造,即在村委会(或村小组)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村内的村民住宅、集体物业(旧厂房、商铺等)及村内的其他建筑物进行连片拆除改造。
二、组织形式
旧村改造主要采用以区政府主导,镇(街道)组织,村委会(村小组)为改造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由区政府负责旧村改造的指导,明确改造的总体要求,给予政策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或委托相应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参与旧村改造,协调解决旧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村委会(村小组)是旧村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土地调查确权,组织改造的征地拆迁、补偿、搬迁等活动,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全面实施旧村改造。
三、改造政策
(一)改造的总体要求
对纳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改造范围的旧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委会(村小组)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启动条件和报批程序
旧村改造启动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同意通过方能启动改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委会(村小组)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确定改造用地范围,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联合审核,再上报区政府批准。
(三)土地政策
1.旧村改造用地范围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空闲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按现行“三旧”改造政策处理,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2.纳入旧村改造的用地范围,村委会(或村小组)全体村民户籍转为居民户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涉及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定,经土地所有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90%或以上到会人员同意后,按照相关审批手续,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用地。
3.改造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委会(村小组)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在土地前期整理拆迁阶段,建立投资主体的引入和退出机制。如通过村民(代表)表决或招投标等方式引入投资主体,鼓励探索其他方式。
4.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不收回公开转让补办出让和收回公开出让形式,这两者均不能设置倾向性条件;可以实行带地上物现状出让,同时要设立监管资金和账户,以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和项目的推进进度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国土、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制订。
5.改造项目用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
6.改造的旧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纳入全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四)财政支持政策
在南府〔2010〕3号文的基础上,属旧村改造的土地出让地价款(含补交的出让地价款)区级留成部分按下列原则计算返还比例:
1.依据拆除的村民住宅总建筑面积与拟出让地块的可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出对应土地出让地价款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街道)。
2.依据拆除的集体物业(旧厂房、商铺等)总建筑面积与拟出让地块的可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出对应土地出让地价款区级留成部分50%返还给镇(街道)。该部分按改造方案完成村民住宅整体拆除后方可返还。
属旧村改造的土地出让地价款镇(街道)返还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旧村改造,以及改造项目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途等。
(五)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更新改造
加快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道路和公交线路建设,改善村民出行条件。加快改造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道路、公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改造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配套。
四、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实施拆迁的条件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村民户数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二)补偿安置方式
旧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回迁安置、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同时鼓励旧村改造工作参与者,创新思路,创新具有可操作性的安置补偿方式。
(三)安置住房建设
在旧村改造中,旧村未按改造方案拆除、安置房未解决,且安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除公建配套和消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安置房确权和交易
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含非住宅安置房)用地保留集体性质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参照南府〔2009〕85号文关于农民公寓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安置房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的,可以办理国有房地产权证,并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安置房交易转让时,房屋业主暂按照基准地价的40%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上级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五)拆迁安置争议的解决
对不履行村委会经济组织成员决定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委会(村小组)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加强违法违规整治工作
根据改造实施计划,对纳入改造计划的旧村,给予一定时间的改造过渡期,超期未实施改造的,对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从严查处,对违规出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消防整治力度,加强工商和税收等综合执法稽查。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