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0350号案原告林楚雄诉被告马少宏王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巧华: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20350号案原告林楚雄诉被告马少宏、王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20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少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支付8702700元利息予原告林楚雄;二、被告马少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3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林楚雄;三、被告王巧华对被告马少宏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楚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马少宏、王巧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28元(原告林楚雄已预交142891.5元),由原告林楚雄负担120元,被告马少宏、王巧华负担141008元。由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林楚雄多预付的受理费14277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林楚雄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