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240号原告郭允仓诉被告陆锐佳陆国坚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锐佳、陆国坚、杨艳芬: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240号原告郭允仓诉被告陆锐佳、陆国坚、杨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240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陆锐佳向原告偿还108万元欠款及利息(以本金33万元,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为197674.52元;以本金75万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为376767.09元);2.被告陆国坚、杨艳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绮雯、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07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