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586号原告黄志斌诉被告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洪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586号原告黄志斌诉被告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586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2800元(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250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绮雯、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