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036号(深圳市恒佳杰印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03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恒佳杰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3R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永北上吉园工业区第2栋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从事彩盒、画册、广告纸、说明书、不干胶贴纸、手提袋、卡纸的生产,设有切纸/分纸、印刷、啤切、折页、打钉、检验、包装工艺,印刷过程中有废气产生。但你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你单位印刷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经车间抽风扇往厂外直接排放,为无组织排放。根据你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2016年1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6]2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或提交申辩书,但申请在媒体公开环保道歉承诺。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你单位于2月27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决定对你单位按罚款标准的50%进行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及第二章§2.3.2裁量标准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3月21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