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06号(深圳市奔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06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奔迪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1U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1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第84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生产,从事通讯设备机箱、磁卡电话机外壳的生产,主要生产工序为剪板、冲压、钻孔、焊接、打磨、喷粉、烘烤,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1.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增设丝印、折弯工艺。
2. 未配套相关的废气处理设施,丝印废气在车间内扩散,烘烤废气经排气扇向厂外排放,为无组织排放。
2017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擅自增设的手动丝印和折弯设备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K机械、电子中的71.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其他),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我局于8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095号)。你单位提出申辩并提交了增设工艺部分投资额44万元和设厂初始投资额100万元的证明材料。经我局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拟对你单位增设工艺行为按照增设部分投资额44万元的5%比例罚款;对未配套相关的废气处理设施行为按照最初设厂申报的投资额100万元的5%比例罚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丝印工艺已撤销,折弯机和喷粉烘烤设备已停止使用。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第1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贰仟元,对第2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万元;两项合并处罚:(一)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9月5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