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61号深圳市臻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6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臻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WPR7M
法定代表人:严远锋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合和工业区A栋厂房第一层B单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合和工业区A栋厂房第一层B单元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主要从事CNC加工,有CNC机床27台。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CNC加工过程中产生废切削液(属危险废物),危废编号为900-006-09,废切削液收集池有部分切削液流失、渗漏至地面。车间角落有一根垂直污水管,污水管底端转弯处存在一处缺口,缺口高于地平面,缺口周围地面有残留的白色切削液,污水管连接至雨水井,污水井壁口有废水外排,无法确认废水来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工业危险废物处理服务协议、环保咨询委托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07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无切削液渗漏、流失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19年7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5裁量标准(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0.5吨以下-罚款1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