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15号(深圳市凯得利压铸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15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凯得利压铸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3G
法定代表人:万汉娥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29栋B区1-2-3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5日,我局委托光明环保执法人员到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29栋B区1-2-3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你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09]200884号),你单位设有压铸成型、机加工、抛光、研磨工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二楼增设喷粉、烘烤工艺,有2台喷粉柜、1台烤箱,检查时未见工人操作,但有刚喷完的工件在车间内。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铸造,其他,属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类项目范畴,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根据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深圳市凯得利压铸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86***50.3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5月16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2019年1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7年5月16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按投资额5%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增设喷粉、烘烤工艺的生产;
(二)罚款肆万叁仟叁佰贰拾叁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9年3月4日
抄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