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水务局不断强化执法手段严惩各类涉水违法行为
光明区水务局不断强化执法手段,严惩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11月立案44宗,处罚金额高达240.17745万元,现以一批涉水违法典型案件为镜鉴,呼吁大家知法、尊法、守法,共同维护光明区绿水青山。
案例1
某餐饮单位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被罚1万元
2020年12月9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某综合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深圳市公明某海鲜城正在营业,该(单位)的厨房含油污水经过隔油池处理后排到污水井内,最终流入凤飞路市政排水管网,但现场未能提供排水许可证。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但鉴于复查时该单位已在期限内办理排水许可证,未造成严重后果,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最高被处50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在行政执法中,复查结果往往是影响判断处罚与否、处罚额度的重要标准。本案中,该单位按照水务部门的责令要求,在限期内取得相应的排水许可,同时注重治理措施执行,减轻甚至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立法精神与规定,处罚仅是行政执法的手段,而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才是目的。因此,在该单位积极改正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处罚标准规定,对其处1万元罚款是适当的。
规范指引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程序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严格根据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案例2
某施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被罚3万元
2021年5月6日,管养单位深圳市光明区环境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公常路项目某工程进行巡查。发现该项目施工区域内的泥浆通过蓝色软管直接抽排至新陂头水北三支公常路段内。当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前往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深圳市中某源劳务有限公司。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复查时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已将排放到新陂头水北三支公常路段的泥浆清理干净,减轻了危害后果,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倾倒、排放泥浆、粪渣等污染水体的物质。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部门作出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3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破坏河道水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违反法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泥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相关规定,水务部门责令其在限期内清理河道是必要之意,也是对该单位的一种合适的教育手段。
规范指引 任何施工单位与人员都应当文明规范施工,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施工泥浆,应严格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建设有效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定期清疏,确保施工污水经过预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案例3
某施工单位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被罚20万元
2021年5月6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新建赣深铁路某段光明城站站房及相关工程土石方专业分包工程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为武汉康某隆建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施工人员抽取基坑内泥浆水排入边沟,经管道直接排入光明城站旁市政雨水管网。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涉案单位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禁止将油污、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部门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涉案单位被处20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水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雷霆雨露均沾”手段。本案中,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做出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后,法律法规赋予其一次改正的机会,允许其改正后不予追究法律责任,但该单位未按照水务部门的责改要求,不重视此违法行为对排水设施造成的影响,水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对其作出高达20万元罚款的决定,有效地震慑违法主体,并督促其依法改正,该举措是强有力的。
规范指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排水,不得作出任何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建设有效的污水预处理设施(沉砂池),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定期清疏,避免施工泥浆对排水管网造成淤积堵塞,进而破坏管网影响排水能力。
案例4
某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不符被罚1万元
2020年11月20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光明区某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施工单位是中国某水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从事非低压工作的电工揭某文,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操作项目为低压电工作业;旋挖机驾驶员邓某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证机关不符合要求。以上两名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均不符合法律要求。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水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部门目前已作出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实施版)第九十六条第(七)项]相关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单位被处以1万元罚款。
专家点评 本案中,施工单位聘请的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视法律法规,不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该行为没有达到安全投入到位的要求,严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
规范指引 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等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周围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的危害因素,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证照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聘用资质不符人员或无证人员上岗。
案例5
某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被罚20万元
2020年8月19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赣深铁路某工程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施工单位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路基附属工程有部分区域未用沙袋进行围挡,边坡未长草处裸露;边坡受降雨冲刷严重形成沟壑,有水土流失痕迹。经查,该路基附属工程的占地面积为0.2898公顷;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朱某顺,直接责任人为徐某飞。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复查时该工程施工区域已完成整改,现场未发现新的水土流失痕迹,减轻了危害后果,且涉案单位负责的工程占地面积小于1公顷,根据相关裁量标准,水务部门依法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朱某顺和直接责任人徐某飞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以案说法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双罚制,即若施工单位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务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点评 在工程建设中,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重点来抓,水土流失不仅会危害河道水质,更甚者会导致河道、湖泊、水库淤积,影响防洪泄洪等。本案中的施工单位在建设中,因未落实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而受到水务部门严惩。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应的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维稳生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的应尽之责。
规范指引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切实强化责任担当,认真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