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1〕33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卫生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
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的开展,确保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康复救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使更多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通过手术得以告别黑暗,重见光明,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贫困,经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机构确诊,符合白内障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及优抚对象。
二、项目和标准
(一)每年组织中国“复明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为我市200-3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每例补助1050元。其中:省手术队800元;保险费50元;组派医疗队开展复明手术协调工作经费200元(各区县残联开展宣传发动、手术对象筛查、病源组织等协调工作经费80元;手术点区县残联用于组织协调、开展施术、交通以及医务人员住宿、伙食等费用120元)。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残联部门日常筛查、发现的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每例补助1400元(含术前检查费)。
(三)对眼科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但其它辅助检查不符合手术要求的患者,按每例实际检查发生费用(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50元)补助手术点医院。
三、定点医疗机构
中国“复明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汕大眼科中心、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潮南区人民医院。
四、工作流程
(一)组织病源报名筛查
各区县残联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认真做好白内障手术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报名)筛查登记表》。
(二)申请、审批及手术安排
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医疗机构筛查符合手术指征,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施术的,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表》,经所在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核,上报市残联审批后,安排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术前检查并施术。
(三)经费核拨
1、手术点区县残联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统计汇总表》,于手术结束1个月内向市基金办申请核拨补助经费每例850元,然后由手术点区县残联与省医疗队及保险公司结算。市残联根据中国“复明2号”流动眼科手术车施术情况和各区县残联病源调查组织情况核拨协调工作经费。
对眼科检查符合手术指征,但其它辅助检查不符合手术要求的患者,由手术点医院提供《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术前检查登记表》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不适合手术患者名单表》,经手术点区县残联审核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按每例实际检查发生费用一并拨付手术点区县残联支付手术点医院。
2、市定点医院凭《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统计汇总表》、《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术前检查登记表》和《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项目不适合手术患者名单表》等有关证明材料,按相关项目补助标准,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残联核报半年补助经费。
五、信息统计
定点医院和各区县残联于手术结束后,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信息《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登记表》在线录入《中国残疾人事业业务数据统计管理系统》康复台帐数据库(http://stats.cdpf.org.cn/netrep/index.jsp),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并做好手术相关病历资料的收集、积累、存档。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医疗救助项目的实施,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工作流程,积极协调卫生部门,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筛选、申报、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残联及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项目管理,建立专门档案,确保相关档案资料完备;加强项目管理,实行专帐制度,专项记账。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严格督导,保证质量。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医院职责,负责项目的经常性检查,严格掌握手术指征,确保手术质量和效果;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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