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坪山区民生诉求事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及改革计划中关于整合民生诉求渠道、优化流程的相关要求,建立“集中受理、统一分拨、快速响应、***督办”的民生诉求分拨指挥系统,打造“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政府服务模式,现将《坪山区民生诉求事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坪山区民生诉求事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生诉求事件管理,打造“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政府服务模式,提高市民获得感,根据《广东省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生诉求事件为公众通过电话、网络等线上渠道反映的与坪山区有关的咨询、建议、投诉等类型的事件。
第三条 坪山区智慧社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智服中心”)为坪山区民生诉求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集中受理、统一分拨、快速响应、***督办”的要求,建立高效化、标准化的民生诉求受理机制。
第二章 统一分拨
第四条 智服中心集中受理全区民生诉求事件,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线上民生诉求受理渠道,确需新增受理渠道的,应通过建立接口的方式统一接入智服中心分拨平台。
第五条 我区线上民生诉求渠道主要包括:
(一)微信:@坪山
(二)电话:0755-12345、0755-28339260
(三)邮箱:坪山区政府在线/政府邮箱
第三章 处置时限
第六条 全区民生诉求事件的处置时限实行统一规范。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已优于《广东省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其他现行办法,与其他办法不一致时,原则上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根据不同类别民生诉求事件处置特点,处置时限按咨询建议类、非数字城管投诉类、数字城管投诉类三个类别分别设置。
咨询建议类事件,以系统工单创建日为计算起始日,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众办结事件。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非数字城管投诉类事件,以系统工单创建日为计算起始日,15个工作日内答复公众办结事件。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数字城管投诉类事件参照数字城管处置时限要求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3个自然日内办结。
第八条 延期申请。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置工作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的,需书面提请各业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向智服中心报备。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九条 协调机制
首次分拨后退件的事件,由智服中心负责人负责协调、明确责任单位。
经两次分拨后退件的事件,由分管民生诉求工作的区领导负责协调、明确责任单位。
经三次分拨后仍被退件的事件,由智服中心结合问题提出建议,报分管区领导后形成书面意见,提请区长明确责任单位。
第十条 联席会议。建立民生诉求事件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民生诉求工作的区领导牵头,智服中心负责承办,督查、监察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重点协调解决民生投诉热点及难点事件、明确责任、通报处置不力单位。
第五章 告知与回访
第十一条 受理告知。为让市民更好地掌握已投诉事件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应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途径告知其投诉是否已被受理,可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投诉人。如属于数字城管投诉类事件中受理当日即可办结的事件,可与办理告知合并告知。
第十二条 办理告知。事件处置完成后,责任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途径告知投诉人。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电话回访。为确保民生诉求事件的处置质量,智服中心应以抽查的形式对已办结事件进行电话回访,并定期公布回访结果。
第六章 申诉与考核
第十四条 本章所指事件不包括数字城管投诉类事件。数字城管投诉类事件的申诉与考核参照数字城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退件。各责任单位如发现所派事件非职能范围管辖或不合理诉求,须于3个工作日内申请退件并附详细理由。可以当即退件的,应当当即退件并附详细理由,以免影响其他责任单位的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诉事由。如因民生诉求事件情况复杂,出现非因责任单位自身处置原因而导致超期的,或出现非正常投诉影响工作的,或经查实后确定为非本单位职能范围且超过规定退件时间的,责任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流程。责任单位需在发现问题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智服中心提出申诉。智服中心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予以通过。
第十八条 考核。全区民生诉求事件处置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由智服中心负责,具体标准参照各级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及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结果应及时提交督查、监察部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第七章 督办与问责
第十九条 催办及通报。
处置期限内的催办工作由智服中心负责。智服中心应建立催办机制,分别针对处置中、即将超期、已超期三种状态进行催办。
第二十条 督办。对于上级交办的民生诉求事件推进不力的、经常性出现无正当理由超期不结案的、处置率整体排名靠后的责任单位,督查室应及时督办,督办效果不明显的,应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问责。责任单位经常性出现无正当理由超期不结案,经督查室连续两次督办仍未改进或改进效果不明显的,由智服中心提交区监察局介入调查处理,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问责。
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内事件推诿扯皮不予受理的,多次处置同一事件在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根本性解决却未解决的,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甚至与被投诉对象串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区监察局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