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盐田区实施“创新社会组织促进机制”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盐办〔2012〕50号)及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设立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指标管理,每年由区社工委向区财政提出预算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区财政局予以安排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管理、严格审批;
(四)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五)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第四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领导兼任的区社工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财政及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社工委、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使用监督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社工委,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的业务指导,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财政监督,区审计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在本区登记、备案及在本区开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重点扶持以下社会组织:
(一)在社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守望相助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扶危济困、慈善救助、捐资助学、生态环保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与辖区经济发展结合紧密的港口、物流、旅游、黄金珠宝等行业的工商经济类行业性社会组织;
(四)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和机构孵化、提供社区公益项目研发推广和评估、承担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及行业规范服务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
(五)其他需要扶持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金扶持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对在我区备案的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其规模和开展活动情况,择优给予每年4000元、2000元两个档次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在我区登记成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择优给予一年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本区新设立的工商经济类行业性社会组织,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九条 对在本区新设立的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第十条 对经评估进入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的社会组织,在我区开展项目服务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经费补助;入园孵化期间,根据其项目进展情况,另行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创先评优。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区优秀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评选活动,优胜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服务项目、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荣誉的,获奖的社会组织及其服务项目,对应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获奖个人对应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原则上一年内申请本条规定奖励的次数不超过1次,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级别申报。
第十二条 支持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其中首次被评定为4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1万元,首次被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对在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公益创投活动中获得前5名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奖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择优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项目在我区实施。
第十四条 接受补助(奖励资金除外)的社会组织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资金补助项目,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六条 对社会组织的补助数量、补助标准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资金申请。符合扶持条件的社会组织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相关书面材料:
1.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资金补助,须提交《盐田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须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备案成立的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第六条至第十条经费补助的,根据实际情况还须另外提交有关材料。其中,申请开办经费补助的,要提供办公设备的支出凭证原件、拟申请补助的办公设备的费用统计表;申请场地租金补助的,须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补助的,须提供开展活动的介绍材料,包括活动方案、文字及图片介绍材料,以及费用支出预算统计表;申请能力建设费用补助的,须提交所开展培训的介绍材料,包括培训内容、对象、人数等材料,以及费用支出预算统计表。
3.申请奖励经费的,须提交所获荣誉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在公益创投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社会组织的奖励,由主办单位在赛前方案中一并提出申请。
4.申请等级评估奖励的,还须提交所获等级评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其他补助的,还须提交情况说明(须列明理由、项目、经费明细)、支出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社会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有关材料后,预审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同时,将社会组织申报材料交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
(三)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征求专家意见,提出拟给予补助、奖励的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建议名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议名单提交给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原则上每一季度审核一次。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一)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后拨付;
(二)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拨付。
对年初无法预计的补助或奖励项目,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程序对临时性用款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申请用款计划,提请区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进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每年3月,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专项扶持资金,对绩效评估效益较低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享有的补助,并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有享有的补助、奖励,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