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环保局组织企业学习两高办理环境案件司法解释
斗门区环保局组织企业学习“两高”
办理环境案件司法解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意见,预防环境污染犯罪,7月19日下午,斗门区环保局在新青工业园管委会会议室组织辖区57家涉重金属排放、电镀企业及危废重点监管企业的法人和环保管理员近100人集中学习“两高”司法解释。会议由区环保局杨雄局长主持,由区检察院公诉科万洁萍科长结合典型案例就“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解读。市环保监察分局四大队队长李曙光强调环境执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区长助理赵新锋同志到会并讲话,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纪委、区司法局等有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上,检察院万科长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个条文进行详细解读,指出“两高”司法解释的三大亮点:一是入罪门槛降低,认定标准从结果犯变为行为犯;二是处罚标准更严,污染物范围进一步扩大,单位污染环境可定罪主管人员;三是处罚力度更大,明确了从重处罚情形,触犯多个罪名从一重罪处罚。
市环保监察分局四大队李队长为大家播放焦点访谈节目关于“两高”司法解释后典型案例的视频,要求生产企业,特别是企业法人,务必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契机,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并针对自身问题作好整改。
区长助理赵新锋同志充分肯定了区环保部门前期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宣传工作。并提出,一是企业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领会司法解释的内容,自觉承担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和犯罪发生。二是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业务指导,执法部门要铁腕治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形成合力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宣传,为推进斗门国家生态区创建,建设美丽斗门做出应有的努力。
通过学习,企业人员加深了对“两高”司法解释各项规定的领会和理解,既对违法排污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警醒了排污企业自觉履行责任义务,增强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主体责任的意识,同时增强了环保工作人员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