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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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控制和预防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腔专科医院等部分机构诊疗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卫办医函[2020]11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辖区内区管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含中医馆】、诊所【含中医坐堂医诊所、中医备案诊所】、内部医务室、卫生所(室))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二、诊疗科目设置不含急诊医学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疫情各项防控措施正式解除之前不得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
三、2月10日0时开始,诊疗科目设置含急诊医学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复工的,应当符合《南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并向区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热门诊感染防控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工作。区卫生监督所将对申请复工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的仅允许开设急诊医学科,可择期诊疗的项目应引导患者待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再进行。
五、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疫情风险及法律责任,如存在违反上述疫情防控事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将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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