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卫计函〔2018〕114号关于宝安区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18309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改善医疗专科和自费用药管理的提案
案号:20183099 类别:提案
李小平,王德俊,高妙添
深宝卫计函〔2018〕114号
B
签发人:杨北兵
李小平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改善医疗专科和自费用药管理的提案收悉,该提案提出了要求改善目前医院的医疗专科和自费用药管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宝安区公立医院在药事管理方面等问题
(一)对全院排名前20位药品和抗菌药物前10名监控的原因: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管理的通知》内容第六点:“医疗机构消耗金额排名前十位的辅助用药(包括深圳市重点管理目录和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全部纳入本机构处方点评范围。”内容第七点“对连续三个月均进入本机构消耗金额前二十位,且第三个月用药不适宜率仍然超过10%的辅助用药,属于重点监控类的”,同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也对抗菌药物提出监控管理要求,并且《通知》及对点评和巡查中发现的不合理用药行为纳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
(二)关于您们提出的“对价格高的部分药品严格限量,科室主任即便知道应该用好药但无法开药,其没有决定权;而且在病患家属自愿、自费使用价格较贵的专科药物的情况下,仍需要上级医师和院方领导批准才能用药”建议。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审核工作细则的通知》(粤卫办〔2016〕15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粤卫〔2016〕75号等相关文件,对于危重患者如急性脑中风、脑梗塞等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并不存在受药品管控影响,病患使用普通药品效果差,病只能拖着,使病患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问题。尤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应急采购数量、金额不受备案采购数量、金额比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某种药品必须经过各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进入,而不是由科主任一个人决定。我局要求宝安区内各公立医院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院药事管理,切实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药事管理专家人员包括相应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三)关于您们提出的“学习北上广等城市三甲医院的管理模式,家属自愿自费的专科药物,对我们现行的用药方面的管理制度进行研讨并合理修订”建议。
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及深圳市GPO(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是政府部门对我们各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的正常途径,所有采购都需要备案采购,并且要求杜绝线下采购行为;而且药品和普通商品不一样,药品需要严格的保管制度,许多药品需要采取必要的冷藏、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以保证药品质量;一旦出现重大不良反应,会造成社会问题。因此,不建议患者院外自购药物在公立医院使用。
二、继续加强我区药事管理规范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公立医院药事管理,做好药品控费和合理用药的工作,确保医院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地使用药物,保证对患者治疗药品的充足供应与用药,满足患者和临床用药需求。感谢各位委员的关注、支持以及对我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特此答复。
联系人:黎国雄
电 话:23217340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4日
***:
TA 20183099 关于改善医疗专科和自费用药管理的提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