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十问十答
【医社保|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制定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解决常住我市的港澳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制定本通知。
二、《关于贯彻落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珠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符合什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能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二)就业年龄段内在本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学生和未成年人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四)在珠海市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凭居住证以学生和未成年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2019社保年度)?
答:(一)职工
上限:按省公布的珠海市2018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26元/月*3。下限:按省公布的珠海市2018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26元/月的60%。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居民
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按年度费用全额缴费及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度费用的50%缴费及补贴。
四、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到哪里办理参、停保手续?参保后续保要办手续吗?
答:(一)珠海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咨询电话12366-2。
(二)就业年龄段内在本市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珠海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咨询电话12366-2。
(三)在珠海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
其中扣缴账户为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如需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限内未办理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参保的,需在缴费年度届满前重新提交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进行登记,否则在缴费年度届满时作自动停保处理。
(四)在珠海市各类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可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参保人或监护人可提供参保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及《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和未成年人)申报表》到珠海市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通过学校统一申报。
五、参保后港澳台居民在珠海市就医是否享受珠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答:是。港澳台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珠海市有关规定与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六、港澳台居民参保后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享受珠海市医疗保险报销吗?
答:不可以。
七、港澳台居民参保后在珠海市就医应注意什么?
答:港澳台居民参保后,其就医管理按照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机构中选定一家签约,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联网结算。
2.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经认定享受门诊病种待遇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一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到选定的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病种核准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联网结算。
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及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于次月生效。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要变更的,应于每年4月至6月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到新选定的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自当年的7月1日起生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3.住院: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并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4.市外转诊: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其转诊证明一年内有效,其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一次性检查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市外转诊需转往省内的我市市外定点医院。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需再向省外转诊的,由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申请,医院医务(医保)处盖章同意。
参保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持社会保障(市民)卡到珠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现联网结算,个人只须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八、社会保障(市民)卡如何办理?
答:带齐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照相馆出具的《珠海社会保障(市民)卡数码相片回执》到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首次办理社保卡不收费。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监护人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九、本通知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咨询及办理途径。
答:港澳台居民如需咨询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可拨打0756-12333、12345热线进行详细咨询,也可登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zhuhaishebao)进行详细了解。
珠海市社保经办机构:
香洲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45号,0756-2121506;
金湾办事处: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产业服务中心A1栋1楼,0756-7612217;
高新办事处: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首层,0756-2125991;
斗门办事处: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二路13号,0756-5524115;
横琴办事处:珠海市横琴新区红旗村德政街38号2楼,0756-8688072;
高栏港办事处: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热力大厦3楼,0756-7732837;
平沙社保所: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升平大道336号镇党群服务中心,0756-775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