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国税科长受贿46万一审获刑10年
本报讯 (记者 刘正茂 通讯员 洪妙燕)近日,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科长张某受贿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涉案数额高达46万元,被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据悉,2000年6月至2006年7月,张某曾担任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科科长,负责南山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审批、漏管户的管理等税源管理工作。在任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各种名目向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阳珍某、付敦某等人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币16万余元(现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消费。
2006年7月后,张某调任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二科科长,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纳税人认定、***审批、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调整岗位后的张某变本加厉,仍多次索取、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及个体户财物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10年9月15日,南山区检察院侦查人员搜查张某的办公室及住处时,竟收缴到购物卡59张,面额共计高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