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地铁现在是市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地铁一号线(罗宝线)、二号线(蛇口线)、五号线(环中线)都经过我辖区,共有32座地铁站。根据深府办〔2011〕56号文件要求,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南山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山区范围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南山区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南山区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第一节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节 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第三节 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节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南山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南山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第一条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南山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南山区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南山区政府分管应急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南山区应急办分管领导、南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分管领导、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分管领导、南山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市场监督局南山分局分管领导、西部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南山交警大队分管领导、蛇口港交警大队、南山消防大队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办、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机关事务局、南山公安分局、市场监督局南山分局、西部交通运输局、南山交警大队、蛇口港交警大队、南山消防大队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南山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南山区应急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南山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第三节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南山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南山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南山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第四条 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南山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五条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南山委宣传部:接受南山区委区政府、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2)财政局: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3)住建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经济促进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成品油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5)卫人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相关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6)经促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组织转移和安置人员。
(7)八个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8)南山公安分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9)市场监管局南山分局: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意见。
(10)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11)南山交警大队、蛇口港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2)南山消防大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13)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1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 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第二条 分级响应
第一节 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第二节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节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第四节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第四条 信息报告
第一节 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第二节 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第三节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信息发布
第一节 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第二节 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后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上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第三节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第四节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第六条 应急结束
Ⅳ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或相关成员单位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第四章 后期处置
第一条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第二条 社会救助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与相关理赔工作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
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经促局、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
第三条 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四条 外事协调
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第五条 新闻发布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 事件调查报告
第一节 调查机构
Ⅳ级事件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Ⅲ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事件由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第二节 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按《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调查总结。
第三节 总结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应急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第八条 奖励和处罚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南山区委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南山区综合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西部交通运输局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以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物资保障
经济促进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第五条 资金保障
南山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六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第六章 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一条 宣传与教育
第一节 应急宣传
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编写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 应急教育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节 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第二条 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第一节 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节 运营企业人员培训
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三节 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第三条 演练
第一节 综合演练
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
演练的效果评估工作由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节 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一节 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为南山区范围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二节 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运营中断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第三节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条 关于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南山区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时联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建设的相应系统平台,实时掌握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南山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条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月13日中午,市、区相关单位在湾厦地铁站组织开展地铁综合应急演练。本次演练由市应急办牵头,王东同志和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卫人、公安、交警、消防、蛇口办等部门参与了演练。通过此次演练,检验了我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机制和辖区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地铁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