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
2019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安委办《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2012】1号)以及《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罗发〔2012〕【2012】1号)、《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暂行办法》(罗府办〔2014〕【2014】14号)、《深圳市罗湖区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法制化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修订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群防群治”,促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特指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行为、物的安全性能及安全的管理流程,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目的,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化安全管理,即在辖区内,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以及物业管理单位、社区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等按地域划分若干个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区,建立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白卡,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所在网格责任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并举、以主体责任为主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开展日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 网格的划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网格的划分依照“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原则,根据监管对象及监管内容,以物业和地块为对象划分出覆盖全辖区的责任区域,网格划分在空间上无空白、无重叠。
第八条 整个罗湖区行政管辖区域为罗湖区安全生产管理总网格,总网格以下划分为直属网格和辖区网格。
(一)直属网格:是指由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法定的监管职权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部门职责来划分的责任区域。直属网格分三部分:一是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重点监管单位和重要场所;二是各职能部门直属的物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三是公共户外设施,如:道路、桥梁、森林、街心公园等。直属网格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辖区内的分布情况和监管重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每年更新本网格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备案。
(二)辖区网格:是指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区域。辖区网格下设:基本网格、微网格。
1.基本网格:是指以社区工作站行政管理区域为单位,在本社区范围内除直属网格外的其它物业和地块。
2.微网格:微网格是指业主红线范围内和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内的物业和地块,以及无明确红线范围的公共区域。
微网格由辖区网格指导基本网格划定,划分情况报区安委办备案存档。微网格的更新和调整由基本网格提出申请,辖区网格审核,并报区安委办备案存档。
第九条 直属网格、辖区网格和基本网格责任单位必须在每个网格中明确一名负责领导作为本网格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网格安全监督管理领导责任;明确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本网格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网格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区安委办负责绘制全区的“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地图”并统一印制《安全监督管理网格化明白卡》,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绘制本区域和本行业、系统内的“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地图”并负责与网格责任人签订《安全监督管理网格化明白卡》。
第三章 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总网格工作职责
总网格由区安委会代表罗湖区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具体日常工作由区安委办执行。
(一)统筹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网格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指导各级网格开展工作。
(二)绘制全区的“网格化安全监督管理地图”,制订全年工作计划,规范各类安全巡查工作指引及表格,制定隐患排查的量化标准和巡查标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三)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四)协调解决各级网格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对部分隐患实施督办、转办;对情况危急的,迅速上报区政府统筹协调。
(五)开展网格化工作督查、考核工作,每季度随机抽查各级子网格的巡查工作记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每年末对各单位的网格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六)区安委办和各职能部门局每年定期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级网格责任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七)完成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直属网格工作职责
直属网格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及有直属物业或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履行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行业网格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系统)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制定相关的隐患排查量化和巡查标准,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明确行业监管的重点单位,采集、填报各基本网点信息,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其他网格移送的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安全隐患,依法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完成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辖区网格主要工作职责
辖区网格由各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基本网格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工作。
(二)制定本街道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制定相关的隐患排查量化和巡查标准,确定辖区网格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会议,分析本辖区安全管理形势,总结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研究部署网格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区安委办报告。
(四)指导辖区基本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对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牵头处理本辖区范围的各类生产安全隐患,对巡查发现的重大或危急的安全隐患,应依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及时上报或移交。在整治完成前要对隐患单位、区域实行重点监控。
(六)参加区安委办组织开展的网格化工作培训,加强安全管理网格的宣传,策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意识。
(七)根据区安委办安排,定期对基本网格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完成区政府及区安委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基本网格主要工作职责
基本网格由各社区工作站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制定本社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确定基本网格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本社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采集、填报辖区内各企业、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每月对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属辖区网格;及时将上级网格的要求传达到各微网格单位。
(四)对照巡查标准,依据第十八条规定安排安全专干、社区网格员对辖区内各微网格(社区网格员责任辖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巡查,指导、督促各微网格(社区网格员责任辖区)责任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协助街道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五)社区网格员巡查中发现隐患,要立即告知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书面通知社区安全专干并及时录入到网格化管理系统;社区安全专干按时对生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登录系统进行销案,不合格的通过系统上报街道安委办查实,由街道安委办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对发现的重大或危急的安全隐患,可参照第十八条的要求及时进行移交处置,并积极监督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向辖区居民群众开展居家安全、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燃气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按要求参加区、街道安委办组织开展的网格化工作培训。
(七)完成上级网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微网格工作职责
有明确红线范围的微网格,由物业管理处、社区股份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无明确红线范围的微网格,由基本网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加强本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手段,确保本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
(二)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组建安全管理巡查队伍,制订巡查制度、规则、路线,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网格区域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部分进行安全巡查,并填写《安全巡查记录表》。
(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加强对物业小区电梯、电气设备、压力容器、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消防、交通等重点事故风险的安全检查,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着力解决红线区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措施。
(四)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实施的作业活动以及负责管理的物业范围内的商住户的作业活动,如保洁作业、园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应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警示。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应立即予以排除或督促承租方及时排除隐患;发现情况复杂或重大以上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基本网格负责人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隐患的整治工作。在隐患彻底解决之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提高管理区域内商住户人员的安全意识。
(七)加强应急值守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值班制度。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如实上报。
(八)配合上级网格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
第四章 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网格管理档案制度。各级网格应建立健全本网格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根据《罗湖区辖区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各级网格将本行业、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管理层级(划分标准另文下发),“A”级单位至少每年巡查一次,“B”级单位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C”级单位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D”级单位至少每月巡查一次。科学合理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实现全区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巡查及隐患综合治理制度。各级网格根据本网格安全管理工作特点,科学制定本网格安全巡查计划。直属网格(各职能部门局)和辖区网格(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对本行业或本辖区的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定期的安全巡查或执法检查,并督促下属微网格单位对其红线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书面告知隐患所在单位,明确隐患整改要求和期限,并将隐患记录在罗湖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巡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回到隐患现场查看隐患整改情况,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的,登录信息系统做销案处理;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各职能局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执法手段或行政手段督促隐患所在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对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助查处或隐患情况复杂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通过信息系统报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协调相关部门对隐患进行综合治理。
直属网格和辖区网格应穷尽办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隐患,不得放任隐患存在或回流基本网格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考核由区安委办统筹,与同期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与罗湖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深圳市罗湖区社区工作站安全生产工作暂行办法》考核挂钩。
第五章 网格化工作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网格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网格安全管理职责及相关责任人。区安委办对全区各级网格化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网格化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细致明确,留有安全管理死角、盲点或出现安全管理空白区域的;
(二)责任区安全管理责任人、挂点领导工作不落实的;
(三)责任区域或管理内容发生变化,不调整安全管理相关事项,不报区安委办备案的;
(四)经过抽查,发现报送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与事实不相符的;
(五)对安全隐患整治牵头部门要求给予协助而推诿的或不予协助的;
(六)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工作内容、要求落实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上级事故调查部门认定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存在过错的,事故调查部门对过错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逐级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是未按区安委办制定的巡查标准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巡查标准所列安全隐患的,追究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是下级网格单位已发现且已上报、移送的安全隐患,由于上级网格单位未履行督促隐患整改职责,或未采取必要行政措施对隐患实施整治的,追究负有安全隐患处置责任的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安委办根据网格化安全管理需求,结合我区当前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制定《罗湖区生产经营单位事故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暂行规定》,作为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参考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法人企业、公司代办处、个体工商户、物业公司(管理处)、社区股份公司、三小场所等。
第二十四条 区安委办应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力度,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遵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面向全社会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机制。对举报隐患经核查属实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方式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罗安〔2012〕[2012]10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原《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罗府办〔2006〕【2006】18号)同时作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