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十问十答
【城乡建设|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房指的是什么?
答:商品住房是指除宾馆、酒店、招待所、办公、商业外,已进行不动产登记并进行租赁的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指的是什么?
答:出租人包括住房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托代管代租的住房中介机构、人员。
三、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多少日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相关出租信息?
答:30日内。
四、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住房进行转租的是否需求重新备案?
答:需要,出租人和转租双方应当自新的租赁关系成立之日起30内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报新的租赁合同信息。
五、网上申报的出租信息包括什么?
答:(1)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2)租赁住房的地址、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3)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证明住房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或照片;(4)租赁双方签署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书的扫描件或照片;(5)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登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注销租赁合同信息。
六、住房出现哪些情形不得出租?
答:(1)属违章建筑或违章改建的;(2)不符合住房结构安全、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3)不符合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租赁住房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
八、套内空间面积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居住面积须达到人均建筑面积多少平方米?
答:15平方米。
九、承租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1)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占用、堵塞、封闭进出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住房用途;(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办法的施行起始日和有限期是什么时候?
答: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