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购房补贴问题请示的通知
珠府办[2001]14号
2001年2月8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购房补贴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购房补贴问题的请示
《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珠府[1999]93号)自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区已有7000多人获准享受购房补贴。但一些遗留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未实行实物分房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否享受购房补贴的问题,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我市离退休人员至今未享受公房分配的大致有三类:一是在特区内拥有私房,不具备享受公房分配的资格;二是所在单位一直都无公房供其分配;三是在外地或外单位离退休后,由民政部门移交给现管理单位(如香洲区已有45人),现管理单位无公房供其分配。其中拥有私房的有两种情况:(1)属继承、受赠等所得住房,或自购的商品房,此类情况不享受住房政策优惠;(2)属自建、集资建房等,此类情况不同程度地享受了住房政策优惠。
鉴于上述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认为对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购房补贴的要求,既要从现实出发,又要尊重历史,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合理解决资金来源和确定发放形式。具体处理意见如下:
l.根据《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珠府[1999]93号)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自建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属于已享受住房政策优惠,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拥有不含政策优惠的私房,但已按粤府[1988]148号文“私房改革”规定享受了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2.无私房或拥有私房,但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政策优惠或补贴的,有资格申请购房补贴。
给上述具备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员计发购房补贴,可考虑首先使用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基金。对于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不属于市直住房“三统”单位,但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后,由市财政统一发放购房补贴的,该单位的住房基金一律划归市政府住房基金,统一调配使用。
3.在外地或外单位离退休人员申请的购房补贴,须由其离退休前的工资供给渠道解决。
珠海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珠海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