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方医院增城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1〕150号
广州市增城区中心医院、广州增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单位报送的《南方医院增城分院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南方医院增城分院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创新大道28号(增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一期工程于2011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增开国规建环复〔2011〕47号)。为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现开展南方医院增城分院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本项目在院区现有地块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拟建建筑面积204398平方米,规划床位900床,扩建后,院区总床位1500床。本项目主要规划建设门急诊综合楼、医技楼、住院楼、宿舍楼等,同时对一期建设项目部分用房(传染楼、垃圾房和氧气站)进行改扩建。本次评价内容不包括核与辐射相关内容。
本项目新增医护人员1650人,年工作365天,实行三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总投资277033.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1万元,占总投资的0.56%。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08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施工工地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期设置废水收集渠道和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等措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裸地和土方的洒水抑尘、混凝土养护,不对外排放。
营运期,项目含有重金属或化学品等有毒有害污水,检验室废液、科研实验室废液等统一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区办公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传染科医疗污水、核医学科污水、放射科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汇同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反冲洗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施工期应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闭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施工扬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相关要求。严格控制营运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1、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污水处理池应加盖密闭,产生的臭气由密闭管道抽集后,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要求后,引至污水站建筑屋顶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2、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转运站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3、配套设置的2台1500kW的备用发电机需使用含硫率小于0.001%的柴油为燃料,燃烧废气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色≤林格曼黑度1级)的要求后,由内置烟井引至楼顶天面排放。4、本项目个建筑排风经消毒过滤后排放,定期对消毒过滤器进行清洗。
(三)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设置临时隔音屏障等措施确保附近敏感点不受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本项目北侧为创新大道,新建建筑应安装隔声性能良好的玻璃窗,并在项目各边界加强绿化设置,使医院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减缓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消毒达《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T228-2006)要求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你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事故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设置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收集池等,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