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法定代表人)(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含兽用生物制品)法定代表人) | ||||||
设立事项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番府〔2013〕96号)***4一、省、市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番禺区畜牧兽医局:兽药经营许可证。 |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3年12月25日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3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5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番禺区禺山西路景观大道沙头街道办事处东侧 番禺区畜牧兽医局 兽医科 | ||||||
咨询电话 | 39199312 | ||||||
内 部 流 程 图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3份 | 粤农〔2010〕273号 | |||||
2 | 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3 | 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验,复印件一式3份)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1.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