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更改事项
事项名称 | 原来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
现在 | 与原来相同 | |||
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发日期:1989年12月26日;施行日期:1989年12月26日)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发日期:2002年10月28日;施行日期:2003年9月1日)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发主体:***;颁发文号:1998年253号令;颁发日期:1998年11月29日;施行日期:1998年11月29日)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
现在 | 与原来相同 | |||
受理单位 | 原来 | 区环保局 | ||
现在 | 与原来相同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终审 □核准 □核审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终审 核准 核审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均为21个工作日 | ||
现在 |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26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1个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西楼216室 | 咨询电话 | 84690914,84627027 | |
内 部 流 程 图 (原来) | ||||
内 部 流 程 图(现在) 与原来相同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原来)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 -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
3 | 技术评估意见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 ||||
4 | 立项批复(或备案证)、土地(场所)属性证明、规划审批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 ||||
5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 ||||
6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 ||||
7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的批文及附图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现在)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广州市番禺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 无法律法规依据,该材料相当于审批申请函。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书面原件一式三份,电子形式网上提交 | 《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
3 | 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番禺区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书面原件一份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 | ||||
4 | 用地证明文件、投资管理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复印件一份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3.3.2条款;《***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十五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1.项目选址符合番禺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经治理后排放能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区总量控制要求;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