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增设事项)
事项编码 | K3170***********0004440113 | ||||||
事项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 | ||||||
子项编码 | K3170***********0024440113 | ||||||
子项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
设立事项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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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行政备案 □公共服务事项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10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 | ||||||
咨询电话 | 84622372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2 | 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3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情况)。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4 | 营业执照(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6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7 |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8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9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10 | 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11 |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增加分支机构的情况)。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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