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市贯彻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番发〔1999〕 62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加强我市家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家禽疫病,现将《番禺市贯彻(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番禺市贯彻《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家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家禽疫病,进一步搞好“放心肉”工程,保护人体健康,促进家禽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番禺市畜牧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禽检疫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及本实施意见。
番禺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及兽医防疫检疫站(以下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家禽产品检疫和检疫监督。
工商、卫生、商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畜牧局实施《条例》及本实施意见。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孵化场、家禽饲养场、家禽屠宰加工厂(场)、市外调入和批量经营的家禽和家禽产品必须接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抽检、监测和监督。
三、家禽、家禽产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自觉接受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查验收和监督。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禽、家禽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
《动物防疫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歇业收回。
四、家禽、家禽产品实行检疫合格证制度。
家禽、家禽产品的出售、运输和家禽屠宰必须持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家禽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五、为了贯彻落实《广州市家禽检疫条例》,有利于家禽屠宰业的管理,大力提倡家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做法。
定点屠宰:原则上辖区广、人口多的大镇.一般设点3—4个;反之辖区小、人口稀的镇一般设点1—2个;据此市桥镇设点4个,石基、大石镇各设点3个,其余各镇(含珠江农场管理区)设点1—2个。
经营家禽定点屠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家禽屠宰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市环保局的《准建证》,工商部门凭“四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规程,依法实施检疫;并按照***财政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在农贸市场出售家禽或进入定点屠宰场屠宰的家禽必须具备《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证者实行补检。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禽、家禽产品生产、经营者和人员应遵守《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违者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