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荔市监公告〔2019〕57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李江玉:
本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食药监餐罚〔2018〕0128号),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穗荔市监催字〔2019〕000703号)。但由于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本局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将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地址:长寿西路70号门口)及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北路光雅里79号103房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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