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番财〔2017〕44号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经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7年5月2日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债务资金的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公共财政支出的全过程及其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效益进行分析,将考评结果应用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当年的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当年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运行监控、对上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项目进行支出绩效评价和对下一年度的财政计划申报项目进行预算绩效评审。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和把握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务求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前置,重视申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核心应前置到预算绩效评审环节,抓好对申报项目的绩效评审,充分运用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以“绩效优先”为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建立项目事前的绩效目标体系,重视项目绩效目标的制定,细化、量化绩效目标设置,严格项目立项申报。
(三)独立客观,保持中立。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是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和保障,有利于弥补政府内部评估的局限与不足,从根本上克服内部评估到资金分配双重角色的矛盾冲突。财政部门要对中介机构明确责任和纪律约束,要求中介机构及专家廉洁自律、遵守保密规定。专家的选取要遵循回避原则,避免与被评单位出现连带利益关系,财政部门不介入评估(评估包含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绩效评审,下同)流程,不提倾向性意见,确保评估结果客观、中立和公正。
(四)***问效,注重应用。重视事中的***问效,要求预算单位(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下同)严格按照计划推进既定项目建设,切实提高预算刚性,防止随意变更和调整。做好事后绩效评价,注重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分配方向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由“按需分配”向“按绩效分配”的转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人大财经工委、区政府办、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具体实施日常的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员单位指导和监督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工作流程,拟定年度绩效管理改革工作计划;
(二)加强对绩效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筛选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建立并协调绩效评估平台;
(三)具体组织开展项目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及批复、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目标审核和评估结果并反馈被评估预算单位;监督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掌握评估结果应用情况。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预算单位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管理各项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科室根据当年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筛选需要开展评估的项目;对项目用款单位提交的绩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把关;把预算绩效评审结果和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应用到预算安排环节;根据绩效目标监督项目推进情况,对预算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事中监督;落实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实施各项整改;开展事后绩效问责等。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估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督促和审查本部门及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向财政部门和评估机构汇总报送本部门及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运行信息登记、自评报告等材料,具体落实各项绩效整改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用款单位为财政资金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立项申报、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部所需材料,并对报送绩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负责参与研究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对项目用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培训,收集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和支出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绩效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申报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专家,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估、集中评估、面谈和现场查看、出具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债务资金编制的预算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按时效性划分为总目标和本年度目标。总目标针对跨年度项目而言,是指项目在整个计划期内的总体产出和效果。本年度目标是指项目在本年度所计划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按内容划分,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的成本资源、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申报、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和应用、绩效目标公开等过程。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申报资金,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实施预算绩效评审和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评审着重关注项目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评审结论作为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绩效目标审核内容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等。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把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批复给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再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到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项目绩效目标,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主动接受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绩效运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支出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支出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或区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支出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对于常规项目,以其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作为重要评价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一般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组织申报、实施评估、结果反馈: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制定年度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开展预算绩效评审、绩效目标审核和支出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和起评金额;制定或修订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制定或修订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或提交自评材料所需的相关报表、指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等。
(二)组织申报。
1.对预算单位进行多层次的业务培训,组织、辅导其申报项目绩效材料。
2.预算单位对达到起评金额的预算申报项目,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须申报预算绩效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范围;
3.对追加财政资金的项目,金额累计达到起评金额的,须补充报送绩效目标作为申请追加项目的依据;
4.对达到支出绩效评价起评金额的项目,须申报自评材料。
5.项目分类、申报材料要求、工作要求等事项由财政部门以工作文件形式明确。对预算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填报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入绩效目标审核或评估环节;材料填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
(三)实施评估。
1.现场查看及面谈。抽取一定比例,对问题和疑点较多或是重点的项目实施现场查看,其余项目召开绩效评估面谈会,使专家真实全面地掌握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情况,及时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2.评估分析。中介机构根据制定的评估程序、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估,通过对预算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分析、判断,经过现场查看、绩效面谈、专家组集中评审、撰写评价初审报告、单位反馈意见并补充材料复审这些阶段,最终提出对各项目的评估意见和评估结果。
(四)结果反馈。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向预算单位反馈评估结果。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结果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结果、预算绩效评审结果和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财政部门定期向区财政绩效管理领导工作小组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下属单位资金使用的依据。根据评估结果,财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预算绩效评审结果划分为不同意立项、同意立项,同意立项中分优、良、中、低四个等级。以评审结论作为当年度部门预算审核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意立项的项目,原则不予安排预算;对同意立项的项目,在组织编制预算时应根据预算盘子,原则按照评审结果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
(二)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优、良、中、低、差评定等级。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在下一年度绩效预算工作中,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
第三十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对财政预算支出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规定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评估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需求,建立科学规范、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选择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队伍建设,明确职责;邀请区财政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队伍。各预算单位应配置专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完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载体,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目的、意义,强化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道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印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财政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