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邻水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全县重大事项管理,保障政府行为合法、民主、科学,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广安市人民政府订立政府合同程序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事项是指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报请县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草案文件。
对报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草案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报县政府县长、副县长签批后,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司法局按照县政府安排,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领导签批,相关单位以任何形式提交至县司法局的文件草案和事项方案,县司法局不做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对重大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人员及法律顾问参加。
第六条重大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报请审议的请示;
2.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3.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开展民意调查、公示的,应附听证报告、论证报告、座谈会记录、民意调查报告、公示材料;
5.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
6.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8.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审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报请审议的请示;
2.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等);
3.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4.公众参与意见及采纳情况;
5.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和公开竞争审查的,应提交听证报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6.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7.部门集体讨论决定记录及负责人签署意见;
8.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应当逐一列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
第七条县司法局收到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本规定所指的重大事项相关资料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意见、调研认证、组织听证等所需时间除外。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向县政府签批领导报告。
如承办单位报送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主要内容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存在重大疏漏缺陷的,由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告知承办单位应当补充或补正,审查期限从审查机构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承办单位无法提交完整资料的,县司法局不予审查,并将已提供的资料予以退回,造成的后果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县政府。
县司法局向县政府报送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开展实地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事项草案,县司法局可以依法委托县政府法律顾问、法学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法律顾问、法学专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要求起草单位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本规定所指政府重大事项草案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县政府办公室不得提请审议。
起草单位认为不能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报县政府县长决定。
第十二条县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属于政府公文,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包括拒不提交相关资料被审查机构退回的)或者审查不合法,作出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或签署相关合同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扣减承办单位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分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链接:《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