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征认定和灾害分级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
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
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镇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险情与灾情后,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应立即先以电话方式报告、随后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险情与灾情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2、发生大型地质险情与灾情后,灾害所在地镇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应立即先以电话方式报告、随后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大型地质险情与灾情由省国土资源厅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3、发生中型地质险情与灾情后,灾害所在地镇的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应立即先以电话方式报告、随后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中型地质险情与灾情由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发生小型地质险情与灾情后,灾害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应立即先电话随后按本《速报》内容要求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同时将应急调查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尽快根据已掌握的灾情险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因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速报制度
对于发现的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国土资源局接报后,要在24小时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对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报告市局的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三、责任追究制度
凡不按时上报、漏报、瞒报,使灾害处理不及时,造成灾情扩大的,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因违反规定,使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办发[2001]35号文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