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交易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交易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前我县出台的与该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川发改价格〔2015〕758号。
川发改价格〔2015〕75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部分交易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放开各类交易所服务收费标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成都环境交易所,以及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交易场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上述交易场所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