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1号)
为确保预防、控制和消除疫情工作顺利进行,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利用疫情制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信息的;
三、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或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五、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医疗秩序的;
六、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七、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疑似病人,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虚假广告、诈骗行为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及假药、劣药的;
十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三、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蓬安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