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司机***门电动车主躲闪不及被撞
小轿车在行驶途中出现异响,司机蒋某欲下车查看,车后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正好撞上其打开的车门,电动车主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蒋某作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10月13日20时许,家住顺庆区的蒋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顺庆区水郡路时,听见车辆后部有异响,遂靠边停车,准备下车检查。在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情况下,蒋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就在蒋某打***门的瞬间,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李某撞上蒋某的车门。由于车速过快,李某当场被撞飞。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腹腔感染,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蒋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门时,疏于观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顺庆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月20日对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于1月27日提请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因犯罪嫌疑人蒋某无犯罪前科、劣迹,在审查逮捕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及时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社会危险性较小。通过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蒋某作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