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查处一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加工销售果汁饮料案件
晋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并对石家庄市中兴食品饮料厂进行检查,在该厂车间内发现1个标有“石家庄市美特好食品饮料厂” 企业名称的包装箱,涉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加工果汁饮料,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依法进行了查处。
当事人在没有与石家庄市美特好食品饮料厂签订加工协议的情况下,加工标有“石家庄市美特好食品饮料厂”企业名称的水果饮料400件,规格为每件12 瓶,并以每件20元的价格全部卖出,收取销货款8000元。
当事人在没有与石家庄市美特好食品饮料厂签订加工协议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石家庄市美特好食品饮料厂”企
业名称加工饮料,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
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14000元,合计22000元上缴财政。
201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