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部分)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严重 程度分解 | 情形 | 处罚幅度 |
24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初次违法、未对周边生物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在3日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初次违法但已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在3日内灭活有关生物,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者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两次以上违法的,不论其是否对周边生物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在3日内消除安全隐患,并处5万元罚款。 | |||
25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生产、加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生产、加工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生产、加工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拒绝停止生产加工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或者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2个以上3个以下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4个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者产品货值在30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7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产品货值5000元以下或涉及一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产品货值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涉及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产品货值30000元以上或者涉及5个以上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货值在50000元以上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
29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侵犯他人品种权,或者侵权繁殖材料货值在1万元以内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侵犯他人品种权,或者侵权繁殖材料货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两次以上侵犯他人品种权,或者侵权繁殖材料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0 | 假冒授权品种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首次违法,或者假冒1个品种或者假冒多个品种但总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
一般 | 假冒2个以上5个以下品种或者假冒品种总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 |||
严重 | 假冒5个以上品种或者假冒品种总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 |||
31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初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逾期不改正的,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逾期不改正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