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经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详见今日第四版)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将能够有效解决沧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法治水平,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沧州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条例》分为总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七十八条。《条例》立足沧州实际,创造性地建立了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根据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特点,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通过明确责任人的权责,加强监督和管理,达到“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目的。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增强执法者和市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大力推动法治沧州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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