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指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征收的种类、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和行政征收案件。
第四条 审查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规股审查。
第六条 法规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案件承办股室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征收)、减轻处罚(征收)、从轻处罚(征收)、一般处罚(征收)、从重处罚(征收)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规股应将卷宗退回案件承办股室重新调查或者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补充说明。
第七条 法规股根据相关证据认为案件承办股室的处罚建议不符合《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案件承办股室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行政处罚经法规股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