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本着规范管理、奖优罚劣原则,清欠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其中,要求住建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缴纳。其中,对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中标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中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对非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2%比例,缴纳时限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办理施工许可之前。
本市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缴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和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缴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缴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缴纳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缴纳5万元。省内其他城市施工企业按照冀清欠办[2015]1号文件执行,我市不再重复收缴改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外施工企业按一个项目一交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中标价总额或工程合同价的2%。对纳入京津冀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名单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和河北江苏两省建筑业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享受本省省内企业待遇的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清欠办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建设单位将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嫁给施工企业,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缴纳。更好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