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捕
上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卡号,甚至取款密码、账户余额等信息可以在网络上随意买卖和流转,而这仅仅是网上盗刷他人信用卡不法分子中的一名涉案人员所掌握的信息。
犯罪嫌疑人曾某仪通过加入专门盗刷他人信用卡的QQ群、微信群,学习如何盗刷信用卡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盗刷人员勾结串联,共享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通过在网上虚假消费的方式盗刷持卡人信用卡内资金。经查,曾某仪电脑内存有公民信用卡信息约10万条,涉及十余家发卡银行,且经银行鉴定属实的信息1.5万余条。
案发后,肇庆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提前介入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曾某仪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取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依法审查并核实了曾某仪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曾某仪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请逮捕。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也是高新区首例依法被批捕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检察官提醒群众,信用卡在给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孕育资金安全风险。其一,网上盗刷信用卡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盗刷人获取***信息和密码,持卡人作为***和密码的保管主体,务必妥善谨慎保管***和密码,万不可出租、出借***,不要将***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发现***丢失或密码泄露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其二,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购物等支付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信息和密码泄露,故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
(区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