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撤销永福县永安乡石蓝方解石矿和永福县永安乡老龙山方解石矿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发布,2015第77号修订)第十四条、《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市发〔2020〕4号)、《永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福县加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电〔2020〕14号)和县发改局《关于撤回永安乡老龙山及石蓝方解石矿2个采矿项目备案的通知》(永发改字〔2020〕88号),永福县永安乡石蓝方解石矿、永福县永安乡老龙山方解石矿位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且已不具备开工建设安全设施的前置条件,我局决定即日起撤销该矿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撤销的文件为:《关于同意实施永福县永安乡石蓝方解石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永应急〔2019〕4号)、《关于同意实施永福县永安乡老龙山方解石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永应急〔2019〕5号)。
特此公告
永福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