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档案馆集中学习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近日,晋城市档案馆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了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于2000年通过,本次修订是实施23年后首次全面修订。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不设章节共31条,细化扩展为8章38条,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收集和保护、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了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对全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公布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红色档案的认定、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明确,既体现了山西特色,又突出了可操作性。其中,修订后的《条例》新增“档案的收集和保护”专章,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收集、整理、移交档案的具体职责;健全重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制定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的程序;新增“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专章,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档案开放工作;明确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制定档案利用办法并公开;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明确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档案种类;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公众监督。
修订后《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山西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山西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制度引领,是山西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新的里程碑。
最后,会议强调,一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二要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精神实质;三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责任编辑: 张舒楠